中廣2連敗!擅售3筆國有地被求償 高院判應賠交部9201萬元
中廣涉擅自出售3筆國有土地,被交通部求償2.2億多元,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中廣應賠償9201萬元,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交通部10多年前追討不當黨產,曾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中國廣播公司將新北市板橋8筆、八里16筆土地的所有權,移轉國有,已獲勝訴確定。交通部因不滿中廣擅自出售其中3筆國有土地,提起「給付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求償2.2億多元,台北地院認定中廣無權占有土地並出售,判中廣應賠交通部9201萬多元;中廣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再度判中廣敗訴,應賠交通部9201萬多元。還可上訴三審。
交通部主張,中廣1981年將板橋土地的管理機關變更為自己,1985年再透過「作價轉帳」方式,將所有權移轉到自己名下,經交通部提告,法院先前已判決中廣須將土地移轉為國有確定,中廣卻仍於2002年、2003年將其中2筆板橋土地出售第三人。
交通部也指,中廣1971、1975年以徵收、分割轉載方式,將八里土地的所有權移轉到自己名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國有,但中廣卻於2004年3月出售其中1筆土地給第三人。
交通部認為,中廣並非土地所有權人,無權處分或出售國有土地,而交通部身為管理機關,向法院提告中廣應給付不當得利2億2907萬多元。
中廣反駁稱,先前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不及於已經出售的板橋、八里土地,而且板橋土地是當年政府為了抵付推廣補助經費而作價轉讓,中廣擁有土地所有權;至於八里土地,則是中廣1963年間為了建設八里發射站而自行購買,自然是八里土地所有權人。
台北地院根據交通部之前提告板橋、八里土地移轉登記的確定判決,認為該3筆土地均為國有,中廣沒有土地所有權,中廣卻於2002年至2004年間出售國有地得利,應負起返還不當得利責任。
北院審酌中廣當年出售板橋2筆土地分別獲得3610萬元、5586萬元,加上交通部就中廣出售八里土地部分求償5萬多元,判中廣應賠償交通部9201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