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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不織布廠火災連累害設備燒毀 針織工廠求償3千萬又吞敗

新北市三峽不織布廠4年前發生火災案,鄰近的針織公司主張其廠房貨物、設備遭到火災波及而燒毀或受損,提告求償3000萬元,但高等法院判決駁回。(記者楊國文攝)

新北市三峽不織布廠4年前發生火災案,鄰近的針織公司主張其廠房貨物、設備遭到火災波及而燒毀或受損,提告求償3000萬元,但高等法院判決駁回。(記者楊國文攝)

2024/03/06 21:0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三峽區通用不織布公司的工廠4年前某日凌晨突發火災,大火延燒至鄰近的昌隆針織公司的廠房,致貨物、機器設備等物品遭燒毀或受損,向通用公司求償3000萬元,一審認為無證據證明發生火災與通用公司有關,或執行職務有過失,判昌隆針織敗訴,昌隆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仍判昌隆敗訴,可上訴。

昌隆針織提告主張,通用公司王姓負責人明知公司製造不織布商品,應避免在工廠內堆置易燃物品,並應檢查是否遺留火種,防止發生火災。

昌隆指稱,2020年1月6日晚間8時,通用公司員工下班後,未監控工廠遺留火種的清除管理,使工廠擺放的布料、棉絮及垃圾等易燃物品,因遺留的不明火種蓄熱引燃可燃物品後發生火災,直到7日凌晨近3時延燒至鄰近的昌隆廠房,導致其貨物、 機器設備及生財器具燒燬、受損,對通用公司負責人王男求償3000萬元。

通用公司、王男指稱,因不織布產業需避免火源,因此早已在多個場所公告張貼不得吸煙等文字外,亦隨時監督員工不得在廠區抽煙,而且工廠在火災發生前20天才進行消防檢查,未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情事。另外,刑事部份,王男已獲判無罪,昌隆也未具體指明通用公司有何違法之處,並無賠償責任。

新北地院審理後綜合相關事證認為,此案火災遺留火種形成原因、種類不明,通用公司在其工廠設有檢查合格的消防設備,尚無證據可認定王男有過失而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判昌隆敗訴。昌隆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火調鑑定書)鑑定結果,研判本案起火原因無法排除遺留火種引燃的可能性,而且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內容,可知通用公司製造不織布所產生的棉絮、粉塵,僅是可燃物,如無外來火源,並不會發生自燃情形。

高院指出,火調證明書雖研判本案雖研判本案起火原因無法排除遺留火種引燃的可能性,但僅是研判起火的可能性,至於現場殘跡既未尋獲遺留火種的煙蒂,引火的遺留火種是否為菸蒂,或者是類似線香等火種、火花,又或者除通用員工外,有無可能是來訪的客戶出入工廠引入火種,均無法得知,亦無積極證據證明究竟是那位吸菸的員工任意丟擲菸蒂在堆積布料、棉絮等物引起火災,昌隆均未具體舉證,無法認定通用公司或王男有賠償責任,仍判昌隆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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