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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助選團成員幫買票 彰化縣議員黃俊源改判當選有效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黃俊源當選無效,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改判當選有效確定。(資料照,擷取自黃俊源臉書)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黃俊源當選無效,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改判當選有效確定。(資料照,擷取自黃俊源臉書)

2024/03/06 16:3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國民黨籍彰化縣議員黃俊源前年競選時,助選團李姓成員拿現金向表哥等親戚賄選,黃俊源被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審理認為,競選團隊的個人違法行為,應歸屬於候選人,判黃俊源當選無效;二審卻認為,沒有證據可證明黃俊源授意或知道李男賄選,改判當選有效確定。

黃俊源是彰化縣第2選區縣議員(鹿港鎮、福興鄉及秀水鄉)當選人,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2022年11月到尤姓男子住處寒暄,詢問戶內有幾票?尤男回稱8票,李男拿出4000元,暗示支持7號黃俊源。李男也曾到表哥家,詢問戶內投票人數,翌日帶2萬7000元到表哥住處,交代要投7號,期待表哥幫家族成員共54人買票。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競選團隊個人違法行為,在民事訴訟上應歸屬於候選人,判處黃俊源當選無效。

黃俊源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檢察官是掌握刑事偵查權的公權力機關,擁有強大蒐證、舉證能力,不能以「證據遙遠」、「蒐證困難」、「兩造自始對立」等理由,減輕舉證責任,否則有公權力機關輕易否定公民選舉權行使結果之虞。

二審認為,檢察官所舉的事證,有李男與行賄對象尤姓選民等人供詞,以及李男通聯紀錄、行賄對象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等,還有李男曾穿著競選團隊背心自拍照片、與從黃姓與尤姓等選民住處查獲的2萬7000、4000元現金等,以上雖足以證明李男賄選,但不足以證明黃俊源與李男有犯意聯絡或容認、授權李男買票。

二審強調,李男宣稱黃俊源不知情,且否認黃俊源有授權他買票,不能僅因李男為黃俊源助選,就以推論黃俊源有賄選的當選無效理由,據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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