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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法官關說法官」仍判無罪 證人陪席法官稱「我也判無罪」成關鍵

前高院法官高明哲(見圖)被控枉法裁判案,一審判無罪,高院審酌證人、陪席法官林洲富也認定應判被告蕭賢綸無罪,仍判高無罪,可上訴。(資料照)

前高院法官高明哲(見圖)被控枉法裁判案,一審判無罪,高院審酌證人、陪席法官林洲富也認定應判被告蕭賢綸無罪,仍判高無罪,可上訴。(資料照)

2024/02/27 13:3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16年前在基隆市開車肇事逃逸,一審判他有罪可緩刑,蕭仰歸為了讓要報考司法官的兒子沒有前科,被控向高等法院二審審判長高明哲關說,獲改判無罪,台北地檢署前年依刑法瀆職罪章的「枉法裁判罪」起訴高明哲,台北地院認為證據不足判高明哲無罪。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證人陪席法官林洲富也證稱採無罪見解,今仍採一審所持「無罪推定」原則,仍判高無罪。檢方可上訴。

高等法院說明仍判高明哲無罪理由指出,證人陪席法官林洲富在檢察官偵訊時證述該案的評議過程,與另名證人受命法官高玉舜證述不同,檢方依高玉舜的證詞述所述的評議過程是否存在,尚有疑問。高院並表示,高院審理此案是採合議制,原本就應該採認多數法官的意見作成判決,即採「多數決」,證人林洲富已明確證稱,該案他亦認定應與高明哲同樣改判蕭賢綸無罪的論點,因此無法認定高明哲涉犯枉法裁判罪嫌。

針對檢方上訴稱,高明哲身為審判長還寫好一份無罪判決書,不符法界常規,甚至一再嘗試努力說服高玉舜,若非其執意要判無罪,應不致於如此,高院說明,判決書究竟是由合議庭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撰寫,與法官是否枉法裁判,並無必然關聯,另外,評議程序目的在使審判合議庭的三位法官交換意見,相互溝通以獲取共識,高明哲嘗試說服高玉舜的行為,並不違常。

高院審理認定,一審判決理由已說明該案「於非屬罪證確鑿的情形下,應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縱使高明哲曾向高玉舜提及蕭賢綸為蕭仰歸兒子,也難以認定高有何枉法裁判之犯意」,而且證人林洲富證述他也認為應改判無罪心證,並在無罪判決上簽名 ,一審以證據不足,判高無罪,並無不當。

此案是我國首件「法官關說法官」案件,高明哲也是繼1995年高院前法官羅紀雄受賄枉法裁判後,第2例被依同罪起訴的法官。

因高明哲接受蕭仰歸為其子關說事件遭揭露,監察院調查後予以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前身)決議將蕭仰歸懲戒休職6月、高明哲降2級改敘,蕭、高隨即退休,合開律師事務所。

檢方調查,蕭賢綸是於2008年10月6日在基隆市開車撞傷機車騎士肇逃,觸犯肇事逃逸罪,被基隆地檢署起訴,基隆地院判刑6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3萬元。上訴高等法院後,由審判長高明哲、受命法官高玉舜、陪席法官林洲富組成合議庭審理。

蕭仰歸獲悉,即向友人高明哲關說,希望判兒子蕭賢綸無罪,以利唸法律系的蕭賢綸沒有前科,將來可以通過司法官考試。高院審理後,合議庭評議時,審判長高明哲和陪席法官支持無罪,受命法官高玉舜主張有罪,二比一改判蕭賢綸無罪確定,高明哲遭檢方以枉法裁判罪起訴。

北院審理後,高明哲不認罪、也不承認關說,指稱他只向高玉舜說被告蕭賢綸是蕭仰歸的兒子,未說他和蕭仰歸交情好,評議後,因高王舜表示應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有罪判決,即向高玉舜表示可寫不同意見書以自我保護,後來也收到她遞交駁回上訴決稿;高明哲說,因雙方意見不同才各寫判決,因陪席法官林洲富支持無罪,此案才以二比一票數獲改判,屬獨立審判。

北院合議庭審判長王筱寧、受命法官張谷瑛、陪席法官陳苑文認為,枉法裁判罪須以「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為前提,本案缺乏直接證據,間接與情況證據也無從推論犯意,難以認定枉法裁判,因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明哲開庭辯稱,沒有枉法裁判的犯意,客觀上只是表示評議意見,不構成枉法裁判的要件,退一步說,即使有所謂的關說、關心、關切,也與枉法裁判沒有關聯,高的委任律師表示,枉法裁判罪未以關說為要件,應視判決本身是否經得起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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