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武肺隔離無法出門投票 他提告爭權結果出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呂姓男子2022年11月21日確診武漢肺炎,被新竹市衛生局要求隔離至同年月27日才能出門,期間碰到2022年11月26日舉辦的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及公民複決選舉,呂男無法出門投票,氣到提告,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無法源依據,日前駁回其訴確定。
呂男2022年11月21日確診,竹市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填發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請他於同年月21日至26日於住家進行隔離,並記明於同年月27日才取消隔離。
隔離期間不巧遇到九合一選舉及公民複決投票,呂男無法於選舉日至戶籍地投票所行使選舉及複決權,氣到提告,主張其依憲法第17條規定所享的選舉及複決權,遭中選會不法限制或剝奪,有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要求中選會應於2022年11月26日提供符合防疫規範的投票方式,讓他完成投票。
惟案件還在審理中,選舉就已舉行完畢,呂男以情事變更為由,2023年2月17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要求中選會應對該次選舉未提供符合防疫規範的投票方式給他完成投票乙事,作成違法註記。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呂男請求中選會在他的選舉人名冊、投票權人名冊作成註記,惟此部分主張沒有足以除去權利受損違法狀態的實益,呂男也無法提出進一步具體可行的主張。
北高行說明,提前或事後投票所造成投票期間的延長,染疫者投票結果如何開票,詳細區隔是否影響投票秘密性等,涉及需有相應適宜措施以維護選舉公平性等問題,在未經立法前,中選會是否能逾越立法辦理,實有疑問。
北高行強調,每個因染疫而遭禁止外出之人,隔離時間不一,中選會是否有須即時另編造選舉人名冊、選舉票等困難,或另增加設置防疫投票所,應待立法者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制後,法院才能獲得依法裁判的法令依據,否則就會違反權力分立。綜上,2023年駁回其訴。呂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已詳述判決理由及法律意見,但呂男上訴仍針對一審已論斷理由再為爭執,不符合上訴的「違背法令」要件,屬於上訴不合法,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