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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組長不滿被調為秘書 提告抗調因這理由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賴員抗告確定。(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賴員抗告確定。(資料照)

2024/02/10 09:2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北部一所國立大學的賴姓組長,2022年間不滿被校方調任同官等、職等及陞遷序列的秘書,喪失主管職務,興訟要求撤銷調任令。去年9月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組長與秘書為同一陞遷序列,無涉陞遷權利變化,不符合提告要件,駁回其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在今年1月也維持相同見解,賴員敗訴確定。

賴員為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組長,2022年被調為同官等、職等及陞遷序列秘書,喪失主管職務,日後須經甄審程序才能再任主管。賴員自認並無業務違失或能力、品操瑕疵等具體事證,校方的調任處分,已構成其權益實質受損,興訟要求撤銷。

賴員主張自己曾任多個單位的組長,因校方設立大學社會責任實踐專案辦公室,她於2021年商調至該辦公室協助,職缺仍屬組長,未料階段性任務完成、簽請歸建時,學校竟把她從組長調任為秘書,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給予她陳述意見的機會,嚴重影響權利。

賴員強調,她因信賴組長職位不會變動,才同意暫時商調至辦公室服務,豈料僅隔半年,校方就把她轉調為秘書,且不讓她歸建原組長職務,嚴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調任令顯有違法且不當。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組長與秘書為同一陞遷序列,賴員的調任無涉陞遷權利變化,況且,學校在合理及必要範圍內,基於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業務運作需要,調動所屬人員職務,本屬機關首長固有權限。賴員的調任令僅是不再擔任主管職務,難認侵害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依法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合議庭去年裁定駁回賴員告訴。

賴員不服,提起抗告,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也表示,該職務調任對賴員的公務員身分及權益沒有影響,乃屬機關首長基於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業務運作需要,所為同一陞遷序列的職務調動,確未構成權利侵害,一審見解無誤,日前予以維持,賴員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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