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將前女友帳戶提供給詐團 判6月賠100萬元
南投蔡姓男子將前女友銀行帳戶提供給詐團,南投地院(如圖)判決蔡男應賠償被害人遭騙走的100萬元。(資料照)
〔記者張協昇/南投報導〕南投縣蔡姓男子將其向不知情前女友借來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遭詐團利用向韓姓被害人以投資為幌子,詐騙100萬元得逞,蔡男不但被台中高分院依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經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南投地院法官也判處蔡男應賠償被害人遭騙走的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2022年向李姓前女友借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在李女不知情下提供給詐騙集團,詐團透過網路廣告及LINE向韓姓被害人佯稱可透過投資網站獲利,韓某信以為真,將100萬元匯入該帳戶,詐團成員隨即提領走款項。
案經南投地院判決後,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2023年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20萬元確定。被害人也向南投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蔡男將前女友帳戶提供給詐團行為,與詐團順利詐得被害人的100萬元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規定,故意使用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判決蔡男應賠償被害人遭騙走的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