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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詐欺 律師蕭奕弘:組織犯罪、刑法詐欺、洗錢防制法均大幅修正

蔣姓男子與李姓女友合組車手取款集團,與境外詐團合作,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對民眾行騙;其中李女為招攬車手,還透過社群網站「徵才」,台北市警方根據在ATM取款的車手影像逮到車手,再溯源追查,循線逮首腦蔣、李二人。(資料照,記者翻攝)

蔣姓男子與李姓女友合組車手取款集團,與境外詐團合作,以解除分期付款方式對民眾行騙;其中李女為招攬車手,還透過社群網站「徵才」,台北市警方根據在ATM取款的車手影像逮到車手,再溯源追查,循線逮首腦蔣、李二人。(資料照,記者翻攝)

2024/01/30 13:0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24歲男子蔣皓宇組車手取款集團,被台北地院依組織犯罪、詐欺等罪,判處多個徒刑;有鑑於近年來詐騙犯罪猖獗,法院及地檢署幾乎快被大量的詐欺案件淹沒,已成台灣最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政府為了遏止詐欺,無論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都做了許多修正。

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蕭奕弘表示,2014年6月,刑法新增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普通詐欺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修正之後,3人以上詐團的法定刑,則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此外,詐欺常見樣態的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以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也都在加重詐欺的範圍。

有鑑於詐騙犯罪已從單純的財產犯罪,質變為暴力犯罪,且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去年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提高刑度,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將加重刑責;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

另外,也增訂加重詐欺類型,蕭奕弘指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例如深偽影像或聲音,並以此犯詐欺罪,法定刑也提高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約束詐團贓款流向的洗錢防制法,也於2016年底大幅修正;蕭奕弘表示,擴大前置犯罪的範圍,包括普通詐欺、加重詐欺,都涵蓋在洗防法範圍,也針對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一般洗錢、特殊洗錢罪的情況,擴大沒收到被告的其他有事實足認是取自違法行為的財物。去年6月,再增訂無正當理由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交付金融帳戶的具體處罰。

至於詐團暴力化、組織化的問題,蕭奕弘表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於2017年4月大幅修正,修正前,犯罪組織的認定,是針對脅迫性或暴力性組織;修正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所組成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比如詐欺集團,也會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定義的「犯罪組織」。像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以及參與犯罪組織,都會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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