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走林地盜伐檜木 男重判2年3月徒刑
2024/01/21 22:19
〔記者張協昇/南投報導〕森林中珍貴林木千萬不要隨意搬取!南投縣陳姓3男子,涉嫌多次至南投縣信義鄉內茅埔營林區第21林班地,搬取他人盜伐而遺留的紅檜共8塊,遭南投地院依違反森林法,分別重判1年8月至2年3月不等徒刑,併科170萬元至240萬元不等罰金。
判決書指出,南投縣信義鄉內茅埔營林區第21林班地,為台大實驗林管理處編定管理的國有林班地,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砍伐、搬運林地內倒伏、餘留的根株、殘材。惟被告陳姓3男子於2021年10月間,多次單獨或共同駕駛小貨車至上述林班地烏土崛林道處停放,再徒步進入林班地,竊取他人盜伐而遺留現場的紅檜,再以揹架搬運至小貨車後載回,前後共竊盜8塊紅檜得逞。保七總隊第六大隊獲報,至其中1名陳姓男子家中搜索,起出1塊從該林班地竊取重約16.4公斤的紅檜。
法官審理指出,所謂森林主產物,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第1款規定,係指生立、枯損、倒伏竹木及餘留的根株、殘材,不問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為所造成,因此緃使為他人盜伐後未運走木材,仍屬於林地內森林主產物,如予以竊取,仍觸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罪,且陳某3人竊取的紅檜,係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貴重樹種,違法森林法相關規定罪證確鑿,根據3人分得或竊取的紅檜數量不同量刑,分別判判1年8月至2年3月不等徒刑,併科170萬元至240萬元不等罰金,且沒收犯罪所得紅檜,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將審酌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