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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性愛照求復合 渣男被判1年2月

男子索分手砲,拍女方內衣照和性愛影片,其中內衣照PO到網路。(情境圖,資料照)

男子索分手砲,拍女方內衣照和性愛影片,其中內衣照PO到網路。(情境圖,資料照)

2024/01/21 12:26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張男透過網路通訊軟體認識A女,兩人進一步交往,發生性關係。才交往4個月就感情生變,張男要求「分手砲」,兩人到摩鐵開房間,張男用手機拍下女方著「蕾絲內衣」照,A女從此拒接張男來電。

而張男為了挽回這段戀情,希望A女回頭找她,竟將「內衣照」PO到Twitter供人觀賞。A女不得不回頭找張男談判,張男說「還有更勁爆的」、「妳把柄在我身上!要看嗎?」A女報警抓人,警方到張男住處搜索,果然見到張男的電腦D槽儲存兩人的性交影片。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判處張男1年2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兩人從2019年8月開始認識交往,12月感情告吹,但分手前兩人曾到彰化某汽車旅館嘿休,女方希望此後「兩不相欠」、「永不來往」,但張男此次「有備而來」,他用手機拍攝A女著內衣的照片和性交影片。

分手後,張男仍未死心,一意想跟A女復合,但A女完全斷絕兩人的聯繫。分手3個月後,A女經朋友告知「妳的身體在Twitter被人看光光」,她才回頭找張男,但此時張男只用LINE回應「要我拿出把柄妳才要好好跟我說話嗎?」、「抱歉!是妳逼我的」、「我說有把柄就是有!要看嗎?」

張男繼續在網路PO第二波「內衣照」,A女報警抓人。警方在張男的電腦除了發現A女的內衣照和影片外,還發現兩人的性愛影片,全數都是在A女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

張男辯稱,「我拍攝時有徵得A女同意」,但為A女否認,他還說,他所PO的內衣照,在今日報章雜誌媒體及社群網站等社會生活中已屬常見,難謂屬於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猥褻照片。

但法官表示,被告無視告訴人之隱私,私自竊錄其與告訴人性行為活動,且僅因其與告訴人有感情上糾紛,即惡意將前開影片上傳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社群網站,並因遭告訴人拒絕聯繫,即陸續傳送上開訊息予告訴人,企圖施加壓力予告訴人,其後並將上開性行為影像擷圖結合告訴人個人資料而再度上傳,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屬可責。犯後未曾向被害人道歉,告訴人每天都活在陰影下,擔心會不會有人問我這個照片是不是我,過的很焦慮等情,可認被告就本案犯罪所造成之損害非輕,判處1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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