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喝酒也有事!搭酒駕車連坐罰1萬2 書記官上門趕快繳
台東郭姓男子明知友人酒後騎車,沒有勸導,還乘坐友人機車遭連帶處罰滯欠未繳,經行政執行署催繳後繳清。 (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提供)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近日執行酒駕裁罰案,台東郭姓男子明知友人酒後騎車,沒有勸導,還乘坐友人機車共同在市區趴趴走,遭警方攔查,郭男連坐被罰1萬2000元,滯欠未繳,經花蓮分署書記官前往訪查,郭男趕緊繳清。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指出,68歲郭姓男子去年2月16日晚間7點多乘坐友人機車,在台東市區趴趴走,還刻意避開主要道路,仍在台東市中華路二段巷弄內遭警方查獲,經酒測,駕駛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已超標,當場被攔停舉發。
乘客郭男雖然沒喝酒,但因為沒有勸導友人不要酒後騎車,還與友人共乘,被台東監理站開出一張1萬2000元罰單。因郭男滯納罰金,此案移送花蓮分署強制執行,書記官12日到郭男戶籍地點訪查,沒有遇到郭男,因此留下通知書,郭男已在日前繳清罰鍰及執行必要費用共1萬2597元。
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指出,為遏止酒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乘坐酒駕車輛採連坐罰,該法第35條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年滿18歲同車乘客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