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也要罰 台中男拒繳險被扣薪
呂姓男子酒後騎電動自行車挨罰拒絕酒測單(圖下),以及罰鍰2400元的罰單(圖上)。(台中分署提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去年10月收到一起強制執行案,呂姓男子於2021年3月間,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被巡邏員警察覺,因拒絕配合酒測,員警依法開出2400元罰單,呂姓男子拒不繳納,被移送台中分署執行,該分署再次通知呂男繳納,仍無結果後,發出執行命令,要求呂男所任職的物業公司依法扣押薪資債權,呂男子這才願意繳納罰單,很快將罰單一次繳納完畢。
台中分署強調,坊間有一個明顯錯誤的訊息,以訛傳訛「酒後可以騎電動自行車回家,警察不會開罰單,更不會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但實情是依照現行法律規範,以及法務部於2011年5月的解釋函,電動自行車如果是以電力為推力,仍是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的慢車,駕駛人酒駕違規規定,依法課處罰緩,如果罰單不繳納,還是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台中分署指出,不分罰單金額多寡,將持續對於因酒駕被開交通違規罰單而仍拒繳的民眾,強化執行,以降低蓄意違規酒駕民眾的危險駕駛行為,共同為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