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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褻6歲女童 露營區營主判刑3年5月

    苗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韋男3年5個月徒刑。(資料照)

    苗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韋男3年5個月徒刑。(資料照)

    2024/01/17 10:0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一名6歲女童與爸媽前往苗栗縣露營,卻遭露營區營主韋姓男子藉故帶她去觀看飼養的狗狗時,伸手摸下體及胸部。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韋男3年5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韋男於2022年10月8日下午1點43分許,在自家經營的露營區內,藉故帶被害女童一起觀看關在狗籠內的寵物狗時,違反女童意願,將手伸入女童內褲內撫摸其下體,並伸手撫摸女童胸部等部位,因女童感到不適,離開後告訴媽媽,女童母親報警處理。

    警方依據女童指控及調閱監視器影像後,將韋男依法移送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由檢察官偵查起訴。韋男於檢警偵查時,矢口否認犯罪,至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

    法官審酌,韋男僅因一己之私慾,對年幼女童實施猥褻行為,侵害女童之身體性自主權並造成心理陰影,且迄今未能與被害女童及其家屬達成和解,僅賠償10萬元,加上女童父親希望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3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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