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切肉刀狠砍小舅20刀致死 兇嫌聲請具保停押被駁回
錢姓男子殺害小舅,成為桃園地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一審被重判15年8月,他請求交保稱要照顧母親,並願配戴電子腳環,但高院認定他有逃亡之虞裁定駁回。(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27歲錢姓男子因電燈未關問題,與同住的52歲小舅劉姓男子發生衝突,慎而持切肉刀狠砍20刀,劉男重傷送醫不治,桃園地檢署依殺人案起訴,成為桃園地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9月判錢男15年8月徒刑,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錢男認罪,請求輕判,並以他自首,無逃亡動機,願接受電子腳環等電子監控,盼能具保停止羈押,返家照顧母親、外公,但被高院裁定駁回。
高院裁定指出,錢男涉殺人重罪,一審重判他15年8月,認定他犯罪嫌疑重大,他雖然坦承犯罪,但上訴高院後,針對犯案情節供述,顯然有避重就輕情形,有相當理由可推定有逃亡之虞以規避刑罰,若命他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強制處分手段,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能順利進行。
高院認定,審酌錢男持刀殺害同住的小舅,且手段殘忍,犯罪情節重大,因此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因此將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的聲請,裁定駁回,可抗告。
判決指出,無業的錢男與小舅劉男同住,前年12月間,2人因電燈沒關問題發生爭執,錢男一時酒憤,持23公分長的利肉刀以膠帶纏繞、固定在手上後,對男身上臉部、頸部等人體要害部位,砍刺20刀,力道之大造成刀刃彎曲、斷裂,手段凶殘。
錢男行兇後,雖要求母親叫救護車將小舅送醫急救,以此方式自首,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的自首規定要件,但他本身並未對劉男施以任何急救作為,且是在被害人的父親及姊姊面前行凶,對被害人的家屬女兒等人造成無盡傷痛,不願意原諒被告,雖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刑,仍依殺人罪重判15年8月徒刑。錢男不服判決,上訴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