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前急遞「金牌」救友 法官認定不算「湮滅證據」
蘇姓男子見楊姓友人疑似酒駕被攔,他急忙遞出手上的金牌啤酒給楊男,因此被警方認為湮滅證據,不過南院判處無罪。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蘇姓男子得知楊姓友人酒駕被警方攔到,趁酒測前上前遞出一罐台啤金牌,讓楊男猛灌,蘇男因此被警方移送湮滅證據,不過法官覺得,遞酒是一回事,楊男也能選擇不喝,而且楊男後來選擇拒測,拒測的罰鍰、扣車屬於行政法,而湮滅證據是針對湮滅「刑法上」的證據,所以南院在今年1月判蘇男無罪。
楊姓粗工去年4月因為騎機車沒打方向燈被警方攔查,酒精感知器初步測出他有喝酒,但在等待酒測器時,蘇男遞出一罐啤酒,被警方認為他意圖湮滅證據。
法官認為,酒駕分為多個階段,其中包括行政罰階段和刑事罰階段,當時警方初步用了酒精感知器,無法證明楊男酒駕,也就是說,蘇男遞出啤酒,如果被認定是湮滅證據,那楊男的酒測值必須在刑法的處罰階段上。
但是,當時警方還沒對楊男酒測,而蘇男遞酒給楊男,不過飲用啤酒是楊男的選擇,即他的行為可能對楊男的酒測有影響,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蘇男有意湮滅、隱匿與刑案相關證據,因此法院認為蘇男沒有犯意。
另外,在楊男喝過蘇男遞來的啤酒後拒絕酒測,相關的罰鍰、扣車重罰,屬於行政法,但是刑法湮滅證據的構成要件,必須是湮滅、隱匿與「刑案相關」的證據,因此南院最終判蘇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