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用3萬騙「夜店女」出場 強行猥褻還不給錢挨告坐牢
唐男用3萬元騙夜店女子小芳上車出場,強行猥褻之後,還不給3萬元,挨告判刑10月,得入獄蹲苦窯。(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案發時是軍人的唐姓男子,去年2月到夜店認識剛滿18歲女子小芳,他宣稱要給3萬元紅包,將小芳帶出場吃宵夜,但卻在車內強行猥褻得逞,事後又不給3萬元紅包,小芳怒而提告,法院審理時,唐男辯稱是小芳設局「仙人跳」,因沒給錢才誣告他,法官卻認為小芳雖承認,如果唐男給錢,她不會提告,但這是小芳的提告動機,與唐男是否猥褻無關,不能以此認定小芳誣告,據此依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未宣告緩刑,得入獄蹲苦窯。
唐姓軍人(案發後退伍)於去年(2022年)2月5日,到台中市一家知名夜店喝酒作樂,經該夜店公關介紹,認識剛滿18歲的女子小芳,他以3萬元代價,帶小芳出場吃宵夜,不料,卻在車內強制猥褻,小芳抗拒說「不要、不要這樣」,但唐男仍於強行將小芳短窄裙與內褲脫下,且接續撫摸私密處3至5分鐘,且又沒給3萬元,小芳事後報警,法院依現役軍人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唐男上訴二審。
唐男不否認帶小芳出場,但他強調,沒有猥褻等行為,小芳當天穿的是褲子,並非裙子,小芳是因沒拿到錢,才會誣指他(俗稱仙人跳),小芳則控訴說,她一直說「不要」,還用力踢開唐男或掙扎,甚至夾緊大腿抵抗,唐男仍強行猥褻,醫院檢驗出她的腳踝等地方有局部瘀青。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認為,此案發生之後,小芳傳訊息向唐男索求3萬元,「昨天你說要包3萬給我,要說到做到,昨天的事我還很不爽」,唐男則答覆「好啦對不起啦」,法官認為,小芳案發後索求3萬元,還強調「很不爽」、「討厭你(唐男)昨天做的事」、「不會再上你(唐男)的車」等措辭強烈、厭惡之詞,唐男也不否認,而是再三致歉,可證明唐男用3萬元誘騙小芳上車外出,「有意隨機為本案之猥褻犯行」。
法官強調,小芳案發後想拿到3萬元紅包,主動與唐男聯繫要錢,小芳甚至於一審中說,她如果能拿到錢,就不會提出告訴,不過,小芳是否提告,取決於她是否拿到錢,這是小芳內心價值取捨與提告動機,不能以小芳有想要錢的動機,就認定是小芳誣告(仙人跳),據此認定唐男強制猥褻屬實,維持10月判決,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