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愛上國中男學生發生性關係 判刑1年8月
嘉縣一名國中女老師愛上班上男學生進而發生性行為,嘉義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的男子為性交、猥褻罪,判刑女老師1年8個月,緩刑4年。 (記者丁偉杰攝)
〔記者丁偉杰、蔡宗勳/嘉義報導〕嘉義縣一名國中女老師擔任班導及國文科任教師時,愛上班上一名男學生進而成為男女朋友,兩人交往期間共發生4次性行為,其中女老師為男學生口交3次、男學生為女老師手指性侵1次,分手後,女老師仍持續用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聯繫男學生,家長發現後報警;嘉義地院日前審理,審酌雙方合意,已達成和解,依對未滿14歲的男子為性交、猥褻罪,判刑女老師1年8個月,緩刑4年,可上訴。
女老師於去年12月起與男學生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期間為今年1至2月間,兩人於3月初分手,女老師於案發後今年6月10日已離職。
對此嘉縣教育處長李美華表示,學校性平行政程序9月已完成,已完成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該名女老師解聘且終身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判決書指出,女老師自前年9月起擔任班級導師及國文科任老師,因為求教學、管理班級事務更為順利,長時間依賴這名男學生協助,而對男學生滋長愛苗,2人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女老師在今年1至2月間,分別利用寒假輔導期間,在無他人在場的公廁哺乳室內、教師辦公室、班級教室等地,在未違反男學生意願發生性行為及猥褻行為共4次,其中女老師為男學生口交3次、男學生為女老師手指性侵1次。
兩人分手後,女老師仍持續用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聯繫男學生,家長發現後,向校方反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調查並通報,案經警方函送嘉義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院審理後,審酌女老師從事教職約10年,因未克制情愫,與學生交往並發生關係,已違反教師倫理;女老師犯行均未違反男學生意願,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學生父母達成和解,而獲得諒解;女老師已離職,未來將難以再任教職,對其身心已造成重大衝擊,目前持續服藥治療並接受心理諮商,可見已付出沉痛代價,已無再犯可能性,予以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