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號誌交岔路口相撞 「停」與「慢」標字線道肇責出爐
蔡男騎機車沿嘉市永吉一街劃有「慢」標字的幹線道時,與黃女騎機車行駛永吉三街劃有「停」標字的支線道,在路口發生相撞車禍。(圖擷取自google map)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市蔡姓男子與黃姓女子去年7月在無號誌的永吉一街與三街的路口發生機車車禍,經車禍鑑定,行駛在劃有「停」標字的支線道黃女未暫停,讓幹道先行的過失是肇事主因,蔡男行經劃有「慢」標字的幹線道時,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是肇事次因,嘉義地院簡易庭依犯過失傷害罪,判黄女3月徒刑、蔡男拘役40日,皆可易科罰金;蔡男認為不符比例原則,日前提上訴,遭地院以尚未與黃女達成和解,亦尚未賠償對方所受損害等理由,予以駁回。
去年7月25日中午,蔡男騎機車沿永吉一街自北向南行駛,黃女騎機車由永吉三街自西向東行駛,2人在交岔路口發生相撞倒地後都受傷,2人互控,告上法院。
簡易庭審理,經車禍鑑定,黃女未注意行駛在支線道,行經劃有「停」標字的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暫停讓幹線道先行的過失程度,為肇事主因;蔡男未注意行經劃有「慢」標字的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的過失程度,為肇事次因,法官依過失傷害罪,判黃女有期徒刑3月、蔡男拘役40日,皆可易科罰金。
蔡男不服,認為完全不符比例原則,上訴主張,車禍後造成他3個月無法正常工作,仍需持續復建,遭處拘役40日的刑責過重,超出尋常法院判決;且認為黃女傷勢輕微,事發當日後即無就診,且黃女肇責研判為主因,多方參詢法院類似案件判決結果,皆無類似他遭判罰之重,讓他無法接受。
法院再審後,認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並無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決理由不備,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或違法之處,惟蔡男尚未與黃女達成和解,亦尚未賠償黃女所受損害,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