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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分攤車資起爭執打死好友 66歲男判3年7月定讞

男子黃秋吉與劉姓友人同搭計程車回家,為分攤計程車車資而爭吵,憤而毆打劉男並拖下車丟包,致劉男不治。高等法院判3年7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男子黃秋吉與劉姓友人同搭計程車回家,為分攤計程車車資而爭吵,憤而毆打劉男並拖下車丟包,致劉男不治。高等法院判3年7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2023/12/14 11:4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66歲男子黃秋吉,去年1月與67歲劉姓友人同搭計程車回家,疑為分攤計程車車資而爭吵,他憤而毆打劉男並拖下車丟包,劉男被發現後送醫不治。一審台北地院依傷害致死罪判黃男7年4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考量已和解賠償,改判3年7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檢警調查,2022年1月4日凌晨,黃男與劉男酒後共乘計程車返家,途中因如何分攤車資的問題吵架,黃男認為住比較近的劉男應出一半,但劉不願意,黃在車上痛毆劉男,再將劉男拖下車,丟包在新店安祥路某社區的車道上,自己再搭小黃回中和住處。

社區住戶發現劉男昏迷倒臥在地,以為是酒醉路倒,打119報警送醫,救護人員到場時,劉男已無生命跡象,邊實施CPR邊送醫,醫院急救後仍宣告死亡。

警方通知黃男到案,他坦承徒手毆打劉男,但否認有殺人犯意,供稱兩人當時都喝多了,離開時不知道劉男有生命危險。一審北院判處7年4月徒刑。

黃男上訴,二審高院認為,二男並無任何深仇大怨,僅因車資分擔因而衝突,無致劉男於死地的犯意與動機,死亡結果也非出於本意,考量黃男已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付完賠償金,故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改判3年7月;獲最高院維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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