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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內藏毒品 貨運業者抗罰120萬被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業者告訴。(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業者告訴。(資料照)

2023/12/09 08:1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間國際知名貨運兼報關業者,2018年間以吳姓男子的名義報運一批快遞貨物,卻被關務署台北關查出貨品內含200餘克的大麻花,依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重罰120餘萬元。業者不服,興訟抗罰,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判決指出,業者2018年9月13日以吳男(WU YIWEI)名義,報運進口快遞貨物1批,申報貨物名稱及數量為衣物與健康食品。台北關查驗後,發現實際來貨夾藏第2級毒品大麻花毛重261公克、淨重200.67公克,函請檢調偵辦。

桃園地檢署認業者只是接受委託,難認有運輸毒品犯行,給予不起訴處分,毒品則經桃園地院宣告沒收。

台北關2019年發函請業者於文到7日內,提供個案委任書等文件憑核,惟業者屆期未能補具,無法證明確受委託報關,台北關遂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認定它虛報進口貨物名稱及數量,逃避管制,應負起虛報責任。

台北關審認業者虛報進口貨物名稱及數量,逃避管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第36條第1項、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等規定,按貨價處2倍罰鍰;因該業者於5年內再犯同條例同一規定的行為達3次(2015年及2017年處分),依同條例第45條規定,得加重罰鍰1倍,乃按毒品貨價30萬1005元,處4倍罰鍰計120萬4020元。

業者不服,申請復查,未獲台北關復查決定變更,提起訴願亦遭財政部駁回,故興訟抗罰。

業者主張自己確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當初是為配合調查局偵辦,基於信賴調查局的行政指導,配合續辦貨物進口及報關等事宜,致無從向貨主取得個案委任書,而未補行出具委任書,台北關不察,仍要求它補具委任文件,未考量出於善意配合刑事偵查的特殊處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期待可能性。

業者強調,毒品的合理完稅價格,應先參酌關稅法第32條規定及WTO關稅估價協定第3條所定「類似貨物」原則,核定該案貨物大麻花的完稅價格為344元/公克,此至多僅能以國內大麻大盤價格除以2.5回推,而認定為600元/公克,但台北關未考量進口價格與實際市場交易價格間的落差,遽認國內市場大盤價格1500元/公克為合理核估價格,顯違反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台北關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按刑事局所提供的2018年8月份毒品交易價格統計表,大麻大盤價格每公克1500元為貨價,據以計算,應屬客觀合理標準,且是選擇最能貼近實額的方法,並無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說明,毒品若流入社會,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且該業者未查證委任關係逕虛報貨物進口,已嚴重影響通關秩序、邊境管制,造成海關緝私與進出口行政管制困難,亦使海關無從追蹤貨物流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業者客觀上未能證明確受他人委任報關,且虛報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均難謂輕微,雖事後配合調查,可認出於過失,惟經審酌相關情狀,難認有可得減輕裁量的因素。

綜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台北關裁罰無誤,日前判業者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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