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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急煞害後車差點追撞 他竟說是「應有的開車禮儀」

林男辯稱煞車等行徑是行車應有的禮儀,法官卻認為他行徑明顯具有高度危害性,駁回林男之訴。(記者張瑞楨攝)

林男辯稱煞車等行徑是行車應有的禮儀,法官卻認為他行徑明顯具有高度危害性,駁回林男之訴。(記者張瑞楨攝)

2023/11/21 11:0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林姓男子開車行經台中市區,從右側超車後緊急煞車,害後車駕駛險些追撞憤而檢舉,警方處吊扣車牌6個月的罰單,他提起行政訴訟,宣稱是導航系統提醒有測速照相,他先輕踩煞車,提醒後車減速,之後才重踩煞車減速,強調是「應有的開車禮儀」,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認為,他不但急煞,又有左右變換車道等俗稱逼車行徑,認定他違規屬實而駁回。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去年(2022年)3月31日傍晚,開車於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突然緊急煞車,以逼車方式差點害後車追撞,後車駕駛氣得拿出行車記錄器,向台中市警局檢舉,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開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煞車」違規罰單,吊扣該車車牌6個月,林男不服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他主張,當時因車內導航系統提醒有測速照相,故先輕踩煞車,提醒後方來車減速,之後才重踩煞車減速,這是應有之開車禮儀,他應該是未違規,聲明撤銷罰單處分。

法官勘驗錄影畫面,林男駕車先從右側超車,且林男汽車左側輪胎已跨越車道的車道線,車尾也亮起煞車燈,之後,他的車尾煞車燈熄滅,但車身仍繼續跨越車道,距離檢舉民眾之車距離不到一個車身,數秒之後,林男的車再次亮起煞車燈,民眾也跟著緊急煞車,檢舉民眾的車前保險桿,已快要撞上林男汽車車尾,林男之後又左右變換車道,再逐漸切換至車道的右側車道,向右轉至華美街。

法官認為,林男行駛外側車道,於跨越至內側車道時,確實有驟踩煞車行為,導致內側車道的後車,不得不急煞以避禍,兩車幾乎碰撞,明顯具有高度危害性,林男宣稱是車內導航系統警示前有測速照相,他才會減速,且急煞之前有先輕踩煞車,此為行車禮儀,但道路設置測速照相採證儀器,是提醒並規制駕駛依速限行車,以維護交通安全,並非是提醒駕駛人超速行車時驟然減速,以逃避處罰。

法官強調,林男當時並未超速,不論有無測速照相警示,都無驟踩煞車的必要,亦即林男煞車行徑,不是法規容許的突發狀況,林男違規甚為明確,駁回林男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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