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小三辯「妻外遇在先」 科技主管被打臉判賠20萬
科技男被判賠償離婚妻20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任職科技公司主管的男子外遇,小三還懷孕,妻打官司求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科技男辯稱,妻子外遇在先,當時法院還判妻與外遇男賠償15萬元,況且兩人後來也離婚。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這些理由都無從正當化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逾越分際之行為,判科技男賠償離婚妻20萬元。
林姓男子是科技公司處長,年所得300萬元,與妻結婚20多年,育有3名子女,前年8、9月間外遇的小三懷孕。妻子得知後,認為林男早年就外遇,夫妻因子女管教態度不同而不睦,她為了孩子搬出去,而林男如今又外遇,小三還懷孕,侵害其配偶權益,讓她身心痛苦,打官司求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而在打官司期間,林妻也向法院訴請離婚,去年2月由法院調解離婚。
林男辯稱,小三後來並未順利生下小孩,況且妻子早在2019年就帶著兩名未成年的子女搬出去,拒絕返家。2020年妻子與潘姓男子外遇,他提民事賠償,法院判妻與外遇男共同賠償15萬元精慰撫金,也就是妻子根本是外遇在先,兩人沒有婚姻實質關係,自然沒有傷害前妻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也沒有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
南投地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指出,林男抗辯指妻是與潘男發生婚外情而離家,夫妻已無婚姻實質關係,雙方對離家分居各執一詞,然而夫妻間忠貞及互相扶持是夫妻關係最重要的基礎,有未如預期或關係不睦時要用智慧去改善,不容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夫妻感情原本是否不睦、後來有無論及離婚或後來離婚收場,均無從正當化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逾越分際之不正當往來行為,因此林男所辯之詞,無法作為免責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