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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遇詐被騙60萬怒告人頭帳戶討錢 法官判全賠

    法官認為莊男已是33歲成年人應可預見帳戶提供給他人的後果,因此判處莊男須賠償邱女60萬元損失。(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認為莊男已是33歲成年人應可預見帳戶提供給他人的後果,因此判處莊男須賠償邱女60萬元損失。(記者吳昇儒攝)

    2023/11/12 16:42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邱姓女子去年4月29日遇上投資詐騙,遭騙走60萬元,心有不甘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揪出收取款項的莊姓男子,便提告要求莊男賠償全額損失。莊男辯稱自己也是被害人,被騙走帳戶,但法官並未採信其說詞,認為莊男已是33歲成年人應可預見帳戶提供給他人的後果,因此判處莊男須賠償邱女60萬元損失。

    遇詐的邱女向法官表示,莊男將其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自己遇詐時,才會將錢匯進其戶頭,隨即被提領一空,造成60萬元的損失,要求莊男須賠償60萬元。

    莊男則在法官審理時辯稱,是為了投資加密貨幣賺錢,才會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不知道會被當作詐騙帳戶使用,自己也是受害者,且邱女要求償金額太高,無力賠償。

    法官調查,刑事部分莊男已被判處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10萬元,雖然他堅稱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且稱自己兩個定存的帳戶也被騙;但調閱其帳戶得知,莊男應具備投資金融商品時只需知道交易相對人金融帳戶及戶名即可,不須提供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必要的基本常識。

    法官認為,莊男在不了解網友的真實年籍及相關背景時,就將網銀帳號、密碼交付出去,與常情有異;且莊男是從事物流業的成年人,其智識及社會經驗俱與常人無異,理應知悉將帳戶、密碼交付給他人的風險,可能涉及詐欺、洗錢等案件,因此認定莊男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故判處他須全額賠償邱女損失,全案仍可上訴。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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