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擘申請移頻NCC駁回 興訟敗訴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凱擘公司控股的新唐城、全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2018年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頻道變更許可,欲將第49台的壹電視變更至第149台,另將寰宇新聞台調整移至第49台,但被NCC以影響消費者收視習慣、無法維持其權益,決議不予許可,新唐城、全聯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於法有據,判決系統經營者敗訴確定。
凱擘公司控股的新唐城、全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2018年5月7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基本頻道變更許可,其中,部分內容為,將壹電視新聞台自第49台變更至第149台,另將屬數位付費頻道的「寰宇新聞台」調整移至第49台。
NCC開會後認為,此項申請頻道變更影響消費者收視習慣,無法維持消費者權益,決議不予許可申請。新唐城、全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新唐城、全聯主張,NCC就壹電視、寰宇新聞台等2頻道位置異動的變更頻道規劃申請,應受到憲法通訊傳播自由、言論自由保障之「經營廣播電視自由」、「頻道編輯權」。
另外,有線電視系統已於2017年底全面數位化,類比時代的頻寬不足、前段位訊號畫質較佳及訂戶以傳統方式選台等問題,已不存在,因此,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授權NCC審查的規範目的,應不包括類比時代問題,原處分以此不准其申請,違法平等、比列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採信NCC見解,判決駁回申請。新唐城、全聯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判指指出,參照司法院歷來解釋意旨,人民使用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的通訊傳播自由,雖然是憲法所保障,但國家仍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的範圍內,依其特性而有不同的保護範疇及限制的準則,制定法律為適當的限制,防止資訊壟斷。
最高行認指出,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為各地區獨占或寡占的市場,有線廣電法第29條規定系統業者於基本頻道變更時,應向NCC申請許可,NCC許可與否的審查決定,是採合議制,且以獨立機關的專業自主評估判斷。
最高行認為,此項申請因涉及新聞頻道的頻位變更,影響有固定收視該新聞頻道習慣者的消費權益,亦影響新聞頻道供應業者行使通訊傳播自由與新聞自由的效果,甚至有形成資訊壟斷之虞。經NCC綜合評估該申請的頻道變更是否增進或維持消費者權益、整體市場競爭、頻道內容的多樣性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後,認定若許可將影響消費者收視習慣,無法維持消費者權益,而做出不予許可的決議,符合法律的規定,判決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