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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馬拉松侵占活動費 前蘭嶼鄉人事主任判4年定讞

台東縣蘭嶼鄉公所黃姓前人事室主任辦馬拉松侵占活動費,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4年定讞。(資料照)

台東縣蘭嶼鄉公所黃姓前人事室主任辦馬拉松侵占活動費,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4年定讞。(資料照)

2023/10/10 15:0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東縣蘭嶼鄉公所黃姓前人事室主任,被控在2017年鄉公所舉辦馬拉松活動期間,侵占公款共52萬餘元,支付私人債務等用途,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等罪起訴,一、二審均判刑4年;黃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檢方指控,黃男自2016年7月至9月止,擔任蘭嶼鄉公所人事室主任兼辦政風業務,2017年4月至12月代理財經課課長,並綜理採購業務及財經課業務。

黃男於2017年間擔任蘭嶼鄉公所「2017年蘭嶼鄉國際馬拉松暨環境保護活動」的聯繫人與總務,負責活動廠商聯繫、採購及經費收支核銷等業務。

檢方獲報查出,黃男於2017年間,因擔任馬拉松活動蘭嶼鄉公所聯繫窗口暨總務,曾將其名下台銀帳戶提供承辦公司做為代收馬拉松活動賽事晶片押金費用,入帳105萬餘元,從中上下其手得款23萬多元,用以支付個人會錢、信用卡卡債、高利貸債務、民間汽車貸款、銀行信用貸款及農會信用貸款等債務。

此外,黃男以採購馬拉松活動用品為由向蘭嶼鄉公所預借50萬元,從中侵占公款28萬餘元,同樣用來支付私人債務、銀行貸款等。

台東地院審理認為黃男犯後飾詞抗辯,難認有悔悟之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商業會計法等罪判4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全案上訴花蓮高分院審理。

花蓮高分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去年3月16日判決駁回,維持原判。黃男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黃男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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