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PO文公布小三姓名痛罵 法官認無關公共利益判罰金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黃姓女子與林姓男子是夫妻,兩人與洪姓女子都是大學時期的朋友,洪女卻與林男有染,黃女提告勝訴,林男與洪女應賠償黃女60萬元,但黃女卻在訴訟中,在臉書公布洪女姓名,痛批洪女是「小三」,「跑業務好像都有跑到motel(汽車旅館)」,被洪女控告妨害名譽罪,黃女堅稱「洪女介入我的婚姻,侵害我的配偶權,這件事並非跟公共利益無關」,但法官仍認為洪女行為仍屬私德,與公共利益無直接關係,依加重誹謗罪判處黃女罰金1萬8000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女在控告丈夫林男與洪女時(黃女勝訴,但執行未果),於2021年間,於臉書發文指責洪女是「小三」,公布洪女姓名,並指洪女「跑業務好像都跑到motel去咧」、「做那麼多見不得人的事」、「要還錢了沒?」、「敢作沒臉面對」等語,嚴詞批判洪女的性觀念或道德爭議,並指其一再躲藏而不願出面償還債務,洪女提出告訴。
黃女辯稱,她認為洪女的行為,侵害她的婚姻及家庭,不能說跟公共利益無關;她貼文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婚姻及家庭、保護合法婚姻與家庭的完整性,希望藉此讓外遇者道德良知羞恥覺醒,不繼續破壞他人婚姻及家庭,符合刑法第311條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的不罰規定,不過,台中地院一審認為,縱使是事實,但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而侵害他人之隱私權,仍構成誹謗罪,據此依普通誹謗罪判處罰金1萬5000元。
黃女上訴二審,說詞與一審相同,她堅稱是捍衛自己的配偶權,並非與公共利益無關,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黃女控告洪女的民事勝訴,她於臉書指控洪女介入婚姻,並非毫無所據,也非盡屬虛構,但洪女如何處理男女私情?行為是否破壞他人婚姻?是洪女個人道德觀念認知,不足以造成社會大眾的損害,與公共利益無直接關聯。
二審認為,一審依普通誹謗罪論處,但黃女觸犯的是以文字誹謗他人,應以加重誹謗罪論處,撤銷一審判決,改依加重誹謗罪判處罰金1萬8000元,比一審多了3000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