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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養護士圖利收賄逾百萬 被判貪污罪竟稱「貼補家用」

公路總局林姓養路士涉圖利收賄百餘萬,被依貪污罪判刑,竟稱未造成損害,只是「貼補家用」而已。(記者楊國文攝)

公路總局林姓養路士涉圖利收賄百餘萬,被依貪污罪判刑,竟稱未造成損害,只是「貼補家用」而已。(記者楊國文攝)

2023/10/03 16:4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林姓養路士,被控2014年到2021年任職期間,利用核發路權證照等機會向廠商索賄,獲利120萬多元、債權8萬多元,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2年10月、褫奪公權1年;林男上訴辯稱,代業者申請路證未造成損害,只是為「貼補家用」而已,一審判決太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刑適當,今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任職養路士,負責受理轄管公路挖掘申請及核發施工許可證業務,竟多次代辦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的路證申請,獲取現金120萬多元、債權8萬多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的「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林男判刑2年10月、褫奪公權1年,已繳回的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19萬多元沒收。

林認為一審判刑過重,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林辯稱,代業者申請路燈,並未造成損害,還稱「為貼補家用」才犯案,請求給予減刑。

高院認為,林涉犯貪污罪,已破壞公務員對於公職的忠誠義務,損害國家利益甚鉅,竟硬拗其犯罪未生損害,不足採信,也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情形,無減刑的適用。

高院指出,一審時已考量林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的犯後態度、素行等因素,因此判刑2年10月、褫奪公權1年,量刑適當,今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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