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不爽長官勸導服儀出手毆打 一審結果出爐了
台中市警局時任第四分局值班台。(記者陳建志翻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備隊涂姓警員,今年5月值勤時穿著警用透氣外套違反當時警察服裝規定,督察組蕭姓警務員看到,勸他如欲穿著外套,應等下班時再穿,沒想到引發涂男不滿,徒手攻擊蕭男頭部5、6下,造成蕭男右眼眶受傷,眼鏡也被打爛,蕭男驗傷後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處4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警備隊涂姓警員,今年5月1日下午3點多在值班台值勤時,因在值班台焚燒線香,分局督察組蕭姓警務員接獲民眾反應,下樓請他將大門打開,保持通風通暢,因分局已律定統一在4月28日換穿夏季服裝,並勤導他不要穿著警用透氣外套,如欲穿著外套,應等下班時再穿,涂男回應說他會冷、不願配合,2人因此發生爭吵。
目擊的彭姓證人表示,當時他受理民眾辦理良民證,將良民證拿到一樓大廳發給民眾時,聽到督察組蕭姓警務員和涂男發生口角,爭吵很大聲,轉過頭去就看到涂男徒手攻擊蕭姓警務員頭部約5至6下,致蕭男的眼鏡被打落到地上,趕緊上前將2人拉開,後來涂男又衝上來以腳攻擊蕭男身體3至4下,但蕭男都沒有還手。
涂男審理時坦承毆打蕭男,但表示因長期受到蕭男打壓,警局也因他穿外套的事要將他開除,蕭男那天過來跟他講時,一時情緒失控才會出手打他,並說當天蕭男穿便服,並沒有穿警察制服,不構成妨害公務。
一審認為,涂男事後一再辯駁並未構成妨害公務,犯後態度不佳,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影響公務執行程度、造成蕭男所受傷害等狀況,依傷害罪判處4個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表示,案發後涂員因不服督導屬實,已在6月5日調往大雅分局警備隊,並遭記大過處分。(14:10 新增警局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