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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公司制水閥蓋突起致女騎士摔車枉死 家屬提國賠被駁

水公司道路制水閥蓋突起,致女騎士摔死。圖與本案無關(檔案照)

水公司道路制水閥蓋突起,致女騎士摔死。圖與本案無關(檔案照)

2023/09/26 06:39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年近70歲王姓婦人,去年3月騎機車行經左營區城峰路,由於路面自來水制水閥蓋遭前車輾壓突起,造成王女摔車傷重不治,家屬提國賠、及民事求償425萬餘元,橋頭地院認定本案不適用國賠,但自來水公司制水閥之保管有欠缺,依民事侵權行為判賠165萬元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林姓姊妹主張,母親去年3月21日上午,騎機車沿高雄市左營區城峰路南往北車道行駛,至路面水公司設置之制水閥,適因前車輾過造成盒蓋突起,致母親摔車倒地送醫傷重死亡。

原告認為,水公司自2006年間起,已新設制水閥蓋加裝防跳脫固定設備,但該事故制水閥蓋仍使用舊款,於巡查時僅以目視檢查盒蓋與路面是否平整,未進一步手動檢視,而肇致事故發生。

水公司辯稱,水公司是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該制水閥約於1991年間設置,依規定一年檢查一次,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為2021年5月,檢查結果為正常,雖無防跳脫裝置,但仍須以工具方能將盒蓋翹起,有脫落始需更換,盒蓋設計並無瑕疵。

且王婦人年近70歲,無照騎車,依其高齡之生理狀況不應騎乘機車,且當日天雨路滑,騎乘機車應更加小心,致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自來水公司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其餘之財產或設備,應屬私法人之公司所有,而非國有之公用財產,非國家賠償法所稱之賠償義務機關。

但法院採認,自來水公司對制水閥之保管有欠缺,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應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判賠兩姊妹合計165萬元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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