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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涉賄判當選有效刑事卻入獄 她不服打官司結果曝⋯⋯

楊姓女里長當選人被控賄選,民事認定不構成賄選當選有效,刑事卻被判賄選有罪確定。(資料照)

楊姓女里長當選人被控賄選,民事認定不構成賄選當選有效,刑事卻被判賄選有罪確定。(資料照)

2023/09/23 23:3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一名楊姓女子2018年參選里長,與母親的協會合辦「宜蘭一日遊」活動,涉在旅途中退還500元旅費,被人檢舉賄選,高等法院民事庭雖認定不構成賄選,判當選有效;不過,最高法院刑事庭2021年間卻判她3年4月刑、併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4年確定。民、刑見解不一,楊女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以抗告逾期為由,駁回確定。

楊女被控在參選里長後,與母親的協會舉辦「宜蘭一日遊」,由楊母向每位成年里民收費800元、兒童收費500元,再於旅程中私下退回每人500元。2018年11年24日選舉,楊女當選里長。

基隆地檢署接獲檢舉,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賄選,同時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民事部分,基隆地院與高等法院民事庭,均認楊女不構成賄選,判她當選有效確定;但刑事部分,刑事法庭卻出現迥然不同的見解。

一審基隆地院刑事庭認定,母女倆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交付不正利益罪,判楊女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100萬元;楊母4年,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楊女3年4月、褫奪公權4年、併科罰金100萬元;楊母3年2月、褫奪公權3年。終審最高法院2021年維持二審有罪判決,全案確定,發監執行。

楊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民事庭已判她當選有效,刑事庭的見解有誤,應屬無效;且檢舉人與承辦員警是兄弟,承辦員警的爸爸又是證人,已逾越警察職權。楊女強調自己有重大冤屈,請求給予重審機會。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楊女請求的事項,乃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的刑事案件爭議,並不在行政法院職掌的公法上爭議事件範圍,楊女提起行政訴訟於法未合,且無法補正,駁回其訴。楊女不服,提起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楊女原本最遲應於5月1日提出抗告,但她直到5月5日才提出,已逾抗告不變期間,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楊女不服,再次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重新計算日數,扣除書狀在途期間4日,抗告期限至5月4日屆滿,但楊女5月5日抗告狀才送到法院,確實逾期,日前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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