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狼師猥褻小六女童 校方被判國賠123萬
台北市某國小老師涉猥褻、性侵小六女童,刑責部份,黃男被判刑3年8月,高院今判決校方應國賠女童83萬多元、其父母各20萬元。(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松山區某國小黃姓校隊指導老師,被控多次在校內體育器材室對小六女童心怡(化名)伸出狼爪,不僅親吻並撫摸胸部,猥褻得逞,心怡小學畢業後,在校外還遭黃男以手指性侵,黃男獸行已被判刑3年8月,心怡及父母並控訴小學校長等師長未做好校園管理、防範措施,有怠忽職守情形,聲請國家賠償,高等法院判決針對黃男猥褻案,校方應國賠心怡83萬多元、其父母精神慰撫金各20萬元,共123萬多元,另外,黃男涉畢業後校外性侵犯行,校方無國賠責任。可上訴。
心怡和父母3人提告主張,黃男是心怡就讀國小的校隊指導老師,竟自她小六的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間,多次在校內體育器材室親吻她,並撫摸其胸部;另自心怡2017年6月底畢業後某日,在校外以手指性侵她。
3人指控,國小校長、導師、學務主任、體育組長等人,未依法通報,並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調查,未未對心怡施以適當輔導管教、防範措施及改善校園危險空間,已觸犯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的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及怠於執行職務情形,已使心怡精神嚴重受創,需長期就醫及心理諮商,請求國賠心怡精神慰撫金300萬元、醫療及交通費等2萬多元,國賠其父母各100萬7千多元、134萬多元。
黃男的刑責方面,一、二審均認定黃男性侵、猥褻心怡事證明確,涉犯對未滿14歲女童為猥褻、性交罪,判決應執行3年8月徒刑。
國賠部份,台北地院判決小學應國賠心怡100萬元、另駁回其父母的國賠請求。小學、心怡和父母均就不利的部份,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黃男對心怡犯下猥褻、性交罪,刑事已判決3年8月徒刑,針對黃男在校內對心怡犯下的猥褻犯行,與黃擔任教師職務的教學活動之間有直接、內在、密切關連性,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侵害心怡身體健康權、性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及其父母的身分法益,今判小學應賠償心怡精神慰撫金80萬元、醫療和交通費用等3萬多元,共83萬多元,及其父母各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另外,高院認定,黃男在心怡自國小畢業後在校外所犯的指侵行為,因不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判校方對心怡3人均無國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