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居人兩幼女為洩慾工具 認罪男賠償被減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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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桃園市吳男7年前起多次性侵同居人的兩名未成年女兒,一審痛批他狡辯事前已獲少女同意,顯然無法面對錯誤,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等6罪,重判15年徒刑;二審考量吳男改口認罪並依約賠償,酌減改判10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吳男與女同居人及兩名女兒同住,他卻從2016年起對年僅國小五年級的大女兒伸出狼爪,當年3月3日起他藉口幫忙按摩,性侵並要求口交。
2017年吳男趁著帶大女兒赴中國旅遊時,在旅館內誤認大女兒已熟睡,硬上得逞;2018年,他得知已經上國一的大女兒被老師發現自殘、須進行心理輔導,趁著載大女兒返家時,載往觀音區性侵;吳男還被查出曾猥褻小女兒。
一審桃園地院指吳男視兩名少女年幼可欺,為逞一己私慾,將少女當作洩慾工具,犯罪期間長達數年、犯罪次數非少,讓原本應該安穩成長的童年,成為驚恐且無法抹去的惡夢。
一審更痛批吳男辯稱所作所為均經少女同意,顯然無法面對自身錯誤,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強制猥褻共6罪,分別判刑3年4月、7年6月、7年8月、3年6月、7年10月、3年6月,定合併應執行15年。
二審考量吳男所為固然令人不齒,但上訴後坦承犯行,並依和解內容給付30萬元,也將名下不動產、動產轉讓給同居人指定之人等,代表已有悔悟之心,酌減改判10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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