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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安全防護 板模工墜樓雇主判刑再判賠808萬

未設安全防護板模工墜樓,新竹地院判雇主刑責再判賠808萬。(記者蔡彰盛攝)

未設安全防護板模工墜樓,新竹地院判雇主刑責再判賠808萬。(記者蔡彰盛攝)

2023/08/27 17:07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李姓板模工在3樓外牆施工時,因雇主未依規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且未讓李男使用安全帶等防護用具,結果李男從近7公尺高處墜落顱內出血,生活無法自理需全天候專人照顧,新竹地院除依過失傷害罪判雇主與負責人刑責外,民事部分另判雇主與公司需連帶賠償808萬元。

法官調查,2020年11月20日下午,李男在3樓外牆施工架工作台從事外牆模板組立作業時,因該工作台內側及其與結構體間開口未設置護欄、護蓋、安全網或延伸踏板,李男又未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自施工架工作台約6.8公尺高度墜落至地面,致頭顱破裂、顱內出血腦挫傷、氣血胸、肋骨多處骨折、第一、第二腰椎骨折,送醫治療後仍受有腦損傷與認知障礙、下肢無力狀態等傷害。經醫師診斷,李男雖可由口進食,但左側聲帶麻痺,發聲困難,下肢無力,站姿平衡差,需24小時專人照顧。

法官審酌本案住宅興建工程承攬人張男,原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負雇主注意義務,且自工程進行中,就知道工地欠缺防墜勞工安全設備,未採更積極作為確保工地安全;另現場負責人陳男在明知缺乏勞工安全設備情況下,仍不積極改善,二人均未善盡注意義務,致發生被害人跌落地面受重傷結果,依過失傷害罪判陳男4月、張男3月徒刑。

檢察官認為,事發至今二人均未與被害人和解,僅消極推由保險公司處理,枉顧被害人生活所需,難認二人已有所悔悟,認為一審判太輕、且被害人所受傷勢應達重傷害等為由提起上訴,高院日前駁回,全案確定。

附帶民事部分,李男向張男與公司連帶求償1600萬元,新竹地院民庭法官調查直到今年李男仍在就醫,且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屬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中度障礙,最後判張男與公司需連帶賠償80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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