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汽油分裝揚言對廠商放火 一、二審都判無罪
彰化一名男子買汽油,還在酒後分裝成3瓶被起訴,因法院認為凃男並無進一步足以彰顯其有放火故意的舉措,近日台中高分院判處無罪確定。(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彰化縣一名凃姓男子,因工作狀況不佳,去年7月間酒後到加油站買汽油,並在家裡分裝成3瓶,還告訴妻子欲對廠商放火,凃妻擔心他輕生或做出衝動舉動報警後,凃男被依預備放火等罪起訴,不過一、二審都認定,凃男僅有分裝汽油動作,沒有其他彰顯故意放火的實際行為,判凃無罪確定,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凃姓男子去年7月22日晚上到加油站購買170元汽油後,在家中酒後跟邱姓太太抱怨,因廠商常在工作上刁難他,想要對廠商放火,太太後來聞到家中有汽油味,擔心先生輕生縱火,趕緊打電話報案,員警獲報趕到,在機車置物箱找到用寶特瓶、高粱酒瓶分裝的3瓶汽油。
凃男則表示,自己沒有實際要放火,只是衝動去買汽油並分裝,當時沒有什麼想法,他跟太太說要放火,是念說要對廠商放火,不是要在家裡放火,雖對廠商不滿,但只是只是念念而已,不會真的去放火,只是表達心中不滿。
法院勘驗當天到場處理員警的密錄器,發現凃男全程僅在抱怨工作、客戶,稱自己情緒沒辦法發洩,並埋怨邱姓妻子報警,讓他須坐警車去做筆錄、又多一條案底,並未提及曾打算點燃汽油縱火或欲對太太實施加害行為。
一審認為,凃男除購買、分裝汽油外,並無其他進一步足以彰顯其有放火故意的舉措 (如備妥引火工具或將汽油載往廠商處),因此尚難認被告有放火的故意及預備放火的行為,因此預備放火罪不成立,叛凃無罪。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二審也認定凃男不構成預備放火罪,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