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51件過期食品罰6萬 業者抗辯「仍可食用無害」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南市政府2022年間實施聯合稽查,發縣轄內一間食品業者囤放51件過期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6萬元,並命其提交食品銷毀計畫書。業者不服,興訟抗罰,主張過期品仍可食用,對人體無害,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南市府執行2022年度3月第2場食品業者之食品安全聯合稽查,至該業者的營業場所辦理查核,在現場1至4樓等處,發現已逾有效日期食品共51件。經約談到場陳述意見後,南市府審認相關事證,仍認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裁處6萬元罰鍰,並請業者於文到30日內,提出食品銷毀計畫書。
業者不服,興訟抗罰,主張若食品未對國民健康造成損害或有損害風險,即非食安法所欲規範或處罰的對象。是以,查獲的食品縱已逾有效期限,但仍可食用而對人體無害,即無處罰必要。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業者主張,駁回其訴;業者不服,提起上訴。
業者主張,一審先認食安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民健康,卻又認食品已逾有效期限,不論是否可供人食用,均與食安法的處罰要件無涉,論理顯相矛盾。
業者又說,本件所查獲食品,部分保存於冷凍庫中,應可延長有效日期,不應機械性處罰所有逾越有效日期的情形,原判決未細究有效日期與保存條件關係,實屬判決不備理由。南市府未先選擇對業者財產權侵害較小的方式,逕依裁罰標準處以罰鍰,已違反比例原則且屬裁量怠惰。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食品的有效日期,是依原製造廠商所為的保存條件及保存日期檢驗數據,據實標示,此乃業者所應負的行政法上義務,亦是對其所製造的食品品質保證,具有產品責任意義,並做為食品安全的風險控管,逾期非即代表食品必定不安全、腐敗、變質,而是具有較高蓋然性的食安危害風險。立法者認應加以管制過期品,如有違反食安法規定,則加以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南市府審酌業者的違規情節,裁處罰鍰最低額度6萬元,未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亦無違反比例原則、裁量濫用或裁量怠惰等情。業者指摘其為不當,並泛言一審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難認已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屬於上訴不合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