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遭控未盡告知害癌婦死亡 二審逆轉判賠249萬
黃婦罹癌因醫院未及早告知而病情惡化死亡,高雄高分院改判醫院要賠償。(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黃姓婦人到某大醫院檢查心臟,照胸部X光後左下肺葉有結節,醫生卻未儘告知義務,錯失及早治療時機,終因罹患肺腺癌死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大逆轉,改判醫院賠償249萬元。
2010年至2014年間,黃姓婦人因心臟疾病前往高雄市某大醫院就醫,後因心悸症狀日益嚴重,在2014年11月24日至26日至前往住院,由李姓醫生進行心律不整燒灼術後隔天出院,他曾在術前接受胸部X光檢查,左下肺葉有單獨肺結節。
黃婦後來出現乾咳、咽癢等上呼吸道症狀,甚至出現右手指逐漸無力、體重減輕等情形,轉往市立大同醫院健康檢查,結果發現胸部雙下肺葉多一個肺結節,經病理切片報告證實為肺腺癌,並在2016年12月18日死亡。
黃婦子女認為醫院未盡告知義務,導致其母錯失及早治療時機,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共635萬元。
被告李姓醫生和醫院指出,不清楚黃婦在2014年11月24日就診前相關症狀,後雖檢查X光片,目的僅在瞭解她心臟結構上有無先天性問題,判斷能否接受心律不整手術的狀況,非屬常規檢查項目,況且手術順利,肺部有無其他異常,不是他術後應追蹤事項,認為沒有過失。
地院判決醫院勝訴,黃家屬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開庭調查後,認為醫院未及早告訴黃婦病情,致使病情惡化死亡,的確有疏失,但審酌家屬提出款項等情形,認為賠償249萬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