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婦刺死結褵50年丈夫一審重判 高院認「情堪憫恕」判6年
王姓7旬婦人刺死結褵50年的丈夫,被依殺人罪判刑10年6月,高等法院認定適用刑法第1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改輕判6年徒刑。(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王姓老婦去年突然持刀殺害結婚逾50年的丈夫蕭翁,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0年6月,上訴後,王婦的兒子稱父母感情尚稱融洽,請求從輕量刑,高等法院審酌王婦坦承犯罪,已有悔意,並無前科,且兒子替她求情,故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的規定予以減刑,今改輕判6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8月2日晚間,王婦在主臥房浴室內,先徒手將丈夫蕭翁推倒在地後,再到廚房內拿取水果刀,自蕭翁胸部刺入,刺入深度達8公分,導致他傷重死亡。
王婦的大兒子正好打電話給她,察覺有異,隨即指示弟弟返家查看。王婦的二兒子返家後,赫見蕭翁倒臥在主臥房浴室內,趕緊報警處理。
王婦委任律師辯稱,王婦行兇時,顯然有精神障礙,以致於辨識違法能力顯著降低情形,應適用於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而給予減刑。
不過,檢方偵查時囑託醫院對王婦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定王婦有酒精使用障礙症,也有憂鬱症狀,但從王婦能夠清楚陳述行兇過程等事實,認定王婦行兇時並無辨識能力不足,或顯著降低情形。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王婦並無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刑的適用,考量王婦坦承殺人,及王女年事已高,加上身體狀況欠佳,兒子也替她求情,依殺人罪判她10年6月徒刑。王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為,王婦與蕭翁結婚逾50年,彼此相依為命,雖偶有爭吵,但無肢體衝突,感情尚稱良好,而王婦長年為疾病所苦,有睡眠障礙,且她已72歲高齡,亦坦承犯罪,已見悔悟之心,即使以殺人罪最低刑度10年徒刑判刑,仍嫌過重,因此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規定減輕其刑,今改判6年徒刑,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