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府約僱人員報加班回家處理私事 詐領3045元緩起訴
嘉義市政府。(資料照)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市政府何姓約僱人員於2021年4月27日至10月5日之間,填寫加班單,卻沒在辦公室辦公,而是回家處理私事,共計21小時,詐得3045元加班費,被法務部廉政署移送法辦,嘉義地檢署偵查終結,衡量被告無前科,一時失慮,坦承所為,犯罪情節輕微,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並需向支付公庫1萬元。
檢方緩起訴處分書指出,何姓男子明知加班應確實依照加班時間請領加班費用,卻在該段時間,用電腦填載不實加班時數及理由,提出加班申請,卻沒在辦公處所辦公,而是回家處理私事,等加班時間到,再返回辦公室刷下班,並提出加班申請,導致市府人員錯誤發給21小時加班費共3045元。
何姓男子接受廉政署廉政官及檢方調查時,坦承犯案,市府官員說詞及相關資料也證明此事;檢方認為,何男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考量他無前科,一時失慮,有認錯,並繳回犯罪所得,行為危害非鉅,情節輕微,予以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