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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酒後當「代駕」開賓士超速自撞害死朋友 二審減1年判3年6月

張男酒後當代駕,開朋友賓士車自撞,導致朋友死亡,二審改為輕判3年6月。(民眾提供)

張男酒後當代駕,開朋友賓士車自撞,導致朋友死亡,二審改為輕判3年6月。(民眾提供)

2023/08/18 15:1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職業軍人於去年5月13日深夜,酒後竟當「代駕」,駕駛高姓友人的白色賓士車,載著有喝酒的高男返家,於彰化縣以超過時速50公里的速度,闖入對向車道,逆向行駛且失控撞擊電線桿,連車帶人摔入水溝,乘客高男慘死,張男的酒測高達0.739毫克,他還一度否認自己開車,一審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4年6月,他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一審量刑太重,改為輕判3年6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已於去年9月退伍)於上述時間,於朋友住處喝酒聚會,駕駛高姓友人的賓士車,載高男返回彰化縣二林鎮的住處,卻在二林鎮二溪路2段,賓士車跨越雙黃線行駛,以超過當地限制時速50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駛於雙黃線上,之後於一處彎道闖入對向車道,逆向行駛且失控撞擊對向車道的電線桿,賓士車摔入水溝,高男因劇烈撞擊力道,頭胸腹鈍創併出血等傷害,當天上午5時許死亡。

警方與檢方偵辦時,張男一度否認開車,但檢方依警員身上的密錄器等證據,認定是張男開車,彰化地院一審時,張男坦承酒駕,法官認為縱使兩人都喝酒,也能改搭乘計程車,或委請未喝酒的朋友代駕,張男卻反而在飲酒後坐上駕駛座開車,視法令為無物,不顧政府之禁令宣導,更漠視自身與同車乘客,以及其餘公眾的生命身體安全,最終導致高男死亡結果,酒駕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至10年徒刑,一審判處他徒刑4年6月。

張男上訴二審,他對於犯罪事實無意見,但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減輕刑度或緩刑之判決。

台中高分院認為,張男可能因案發時腦部受傷,因此忘記自己是駕駛,檢警誤認張男將責任推卸予死者,法院也因此量刑4年6月,即有過重,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張男也於法院審理時坦承是駕駛,另外,死者於車上並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對於本案死亡結果也要負擔部分責任,據此撤銷一審判刑,改判3年6月,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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