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 開車衝撞殺人未遂重判 改依傷害罪和解撤告
黃男僅因細故開車衝撞對方,高雄高分院改依傷害罪論處。(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黃姓男子僅因語氣不佳,涉嫌開車加速衝撞友人,被屏東地院殺人未遂重罪,判處徒刑2年8月,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依傷害罪論處,並因兩造和解,判決公訴不受理,有如洗三溫暖。
判決書指出,2021年4月12日下午2點多,黃姓被告酒後聯絡久未見面同宗黃姓友人,卻因對方語氣不佳而心生不滿,憤而嗆說:「如果敢出來就要撞死你」等語,隨後開車前往屏東縣麟洛鄉公所找他理論。
2點50分,黃嫌駛抵鄉公所前方中山與民族路交岔路時,見黃姓友人和楊姓男子正在路口聊天,竟涉嫌加速衝撞,所幸黃及時發現跳離,逃過一劫,楊則閃避不及遭撞飛,騰空翻轉後落地,右膝、雙手等處傷害,該車則因撞擊力道過強,保險桿、車燈均掉落,車頭並卡入水泥花圃矮牆中。
黃嫌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後,被屏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他上訴指出,車子轉變過去,看到他們後要踩煞車,卻誤踩油門才撞到,否認要故意撞人。
高雄高分院認為被告與黃姓友人沒有深仇大恨,更與楊男不認識,不可能僅因言語摩擦,而致對方於死地,實無殺人動機,改依傷害罪論處,並因雙方和解撤告,判決公訴不受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