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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啾!國道上驟減速挨罰1.8萬 法官判免罰

李姓公務員開車行經國道3號223K路段,因打噴嚏而突然降速、變換車道,事後接到罰單,經行政訴訟獲判撤銷裁罰。國道3號示意照,與本新聞無關。(圖擷自交通部1968網站)

李姓公務員開車行經國道3號223K路段,因打噴嚏而突然降速、變換車道,事後接到罰單,經行政訴訟獲判撤銷裁罰。國道3號示意照,與本新聞無關。(圖擷自交通部1968網站)

2023/08/02 11:22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李姓女性公務員下班開車行經國道3號,突然降速並變換車道,被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違規,經國道警察開單告發罰鍰1.8萬元、吊扣駕照半年;她提行政訴訟,強調當時是突然打噴嚏,不得不緊急應變;法官檢視檢舉影片,發現是檢舉車未與前方保持安全距離,判決撤銷原處分。

接獲檢舉而開單告發的國道公路警察第七大隊,對南投地院法官撤銷該罰單的處分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但也不忘提出呼籲,駕駛人在國道如果遇到突發狀況,千萬不要急踩煞車或急轉方向盤,應保持冷靜進行因應措施,避免操作不當導致危險發生。

李姓駕駛去年7月下旬傍晚下班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223公里處,從內線切往中間車道並減速,而在其後方第二輛車以行車紀錄器拍到的影像,向國道七隊檢舉該車主駕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國道七隊開罰1萬8000元,並另扣駕照半年,扣點3點,並要參加安全講習,李姓駕駛向台中監理所申訴遭駁,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李姓駕駛表示,她是公務員平日謹慎開車,未曾與人有糾紛,更不可能在高速公路上與人較勁、故意阻撓、驟然減速逼車或與人爭道,而造成自已與他人生命危險之情事。被檢舉當天是因突然在行進中打了噴嚏,致雙手緊握的方向盤突然左偏,為了行車安全避免危險事故發生,當下除穩住方向盤及將方向盤往右打之外,也採取「煞車降速、穩固車身動態」的緊急避難作為,若任由車身偏左衝撞中央分隔島,勢必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

南投地院法官勘驗檢舉影片發現,檢舉車輛在時速115公里時,與前車距離約40公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在高速公路兩車安全距為時速除以2,也就是應保持至少57.5公尺,即檢舉車輛未保持適當的行距。

從影片也可發現檢舉車輛前面的車子,因李姓女駕駛降速並切到中間車道,有減速但煞車燈未亮起,顯示可掌握李女車輛狀況,至於檢舉車從時速107公里減至35公里,平均每秒減速9至10公里,應在一般駕駛人可控制車輛的範圍,對照檢舉車前方車的行車過程,若在檢舉車輛有保持安全距離之情況下,應可有足夠時間應變,李女降速難認驟然。況且李女並非因行車糾紛而故意於車道上減速,其突然減速不能排除其主張因打噴嚏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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