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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傷害罪官司遷怒法官 男竟聲請刑事補償

刑事補償法庭說明,刑事案件的告訴人並不具有請求補償的權利。(資料照)

刑事補償法庭說明,刑事案件的告訴人並不具有請求補償的權利。(資料照)

2023/08/01 23:3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男子15年前控告他人傷害,新竹地院依傷害罪判被告4月,但該男覺得判太輕,質疑法官違法失職,日前聲請刑事補償,初審被新竹地院駁回,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後,亦認初審決定無誤,日前駁回確定。

該男與他人有糾紛,提起傷害告訴,竹院2008年判對方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15年後,該男質疑對方傷害情節嚴重,當初的法官卻只判刑4月,刑度過輕,違法失職,聲請刑事補償。初審竹院駁回其聲請案,男子不服,請求覆審。

覆審刑事補償法庭指出,刑事補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補償的被害人,是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的案件,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人,不是受刑事被告侵害的「被害人」,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已寫得很清楚。

刑補法庭說明,刑事補償事件的初審決定機關,固應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規定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惟其立法意旨是為了確定補償請求人的請求,於實體上是否有理由及決定補償金額,並維補償請求人的權益。因此,刑事補償的請求倘若不合程序,且不能補正,無涉實體上有無理由及補償金額的審認,初審決定機關即無庸進行實體審查及傳喚請求人、代理人陳述意見。

法庭表示,本件聲請人為傷害案件的「告訴人」,顯非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所定的「受害人」,無從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補償,初審決定機關竹院未傳喚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逕予駁回聲請人的請求,並無礙其權益的維護,初審決定書核無違誤。

刑補法庭認為,該男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初審的決定書不當,求予撤銷,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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