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提高外役監遴選門檻 製、運、販毒仍不得報名
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7月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提高遴選門檻,未來服刑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要逾二分之一),且要一年內可提報假釋的受刑人,才有機會報名;此外,舊法原本排除觸犯毒品罪的所有受刑人,新法則細緻階層化為製毒、運毒、販毒等重罪者維持不得報名,但單純施用毒品的輕罪受刑人,只要符合要件,可報名遴選至開放式機構接受戒癮治療。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本次修法關於毒品罪部分,著重於施用或持有的毒品犯,要幫助這些人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以被遴選至外役監,接受戒癮治療的配套措施,讓他們早日復歸社會,不要再犯施用毒品;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毒品的受刑人,仍被排除在外役監之外,希望外界不要混淆。
法務部指出,為使外役監制度更符合階段性處遇的本旨,協助受刑人重歸社會,並同時兼顧維護社會安全,立法院7月31日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遴選門檻,排除故意犯罪致死、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重大貪污及經濟犯罪,以及其他重大暴力、高再犯及高逃亡風險犯罪,期能達到衡平受刑人復歸及社會治安之效,並提升大眾對於外役監制度的信任。
至於舊法全面禁止毒品犯進入外役監,新法則放寬吸食與持有毒品的受刑人也有機會參加遴選,法務部說明,我國毒品刑事政策已經轉趨「以治療代替處罰」,對於單純施用、持有毒品者,處遇上除協助其戒除毒癮外,更應考量復歸社會的可能性,故於本次修法僅讓單純持有及施用的毒品犯,得參與遴選至開放式機構接受戒癮治療,以落實外役監階段性處遇的本旨。
法務部強調,外役監採全面驗尿措施,即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獲准返家探視,返回監所時,必須接受驗尿,監所一發現受刑人有吸食毒品的情形,立即移回一般監獄,並收回其已得的縮刑,以此嚴格管控,防止再犯;至於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毒品犯罪,仍予排除,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
受刑人要報名外役監遴選的消極資格,依舊法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新法則提高門檻改為「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刪除累進處遇官定,改為「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還必須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新法排除重大犯罪者不得參與遴選,包括犯殺人罪、本刑10年以上重罪、刑法致公務員重傷罪、脫逃罪、強盜罪、私行拘禁罪、擄人勒贖罪、加重詐欺罪、人口販運罪、發起組織犯罪者;以及部分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條例者;還有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未繳回犯罪所得者。
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原則不得參與遴選;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考量若受刑人涉有另案時,顯有較高的脫逃風險,新法增訂「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者,也不得參與遴選。另增列「淘汰條款」,受刑人若妨害外役監秩序、安全或怠於工作;違反返家探視規定;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外役監應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