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漏報1.2億財產挨罰400萬 抗罰敗訴
蘇震清否認故意漏報1.2億元財產,提告抗罰400萬元;北高行拒絕採信,判蘇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無黨籍立委蘇震清涉收賄,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0年,已上訴二審。蘇另被監察院發現7年前故意隱匿財產,漏報多達1.2億多元的財產,決定開罰400萬元;蘇提告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監院開罰沒有問題,判蘇敗訴。
監院指蘇震清身為立委,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向監院申報財產,但蘇2016年申報財產時,漏報他借用6人共8個帳戶裡總共1億2476萬7166的財產,決定對蘇裁罰400萬元。
蘇震清解釋,徐姓友人2015年有資金需求,由他出面代替向謝姓友人借款1億元,才藉由幾個帳戶進行資金彙整及短暫存放,否認這些錢由他所有。
再者,民間賽鴿協會競賽期間有多筆資金出入且金額龐大,且賽鴿協會性質特殊,為避免資金遭人檢舉是博弈資金而被凍結,大多會請具有信譽的人事暫時保管,以免發生爭議,所以部分帳戶的款項是民間賽鴿協會暫存;且他不諳法律才漏報,否認隱匿財產,請求法院撤銷監院的裁罰。
監院解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監察院公職人員定期及變動財產申報通知單等,均已提醒若有借用他人帳戶的存款,應誠實申報。
蘇震清借用他人帳戶卻隱匿申報,不但妨礙民眾正確了解其財務狀況,更使監院難以得知,確實有故意隱匿財產的意圖;即便真如蘇所說,借名帳戶內的資金是協助友人周轉而短暫存放,蘇卻未於財產申報表上載名債權、債務關係,且蘇甘冒風險借用他人帳戶僅為了協助友人周轉資金,並不合理。
監院強調,蘇震清從2002年起擔任屏東縣議員、2008年擔任立委至2016年,前後已辦理14次財產申報,能深切理解如何正確申報財產;何況監院在2016年定期申報前,已寄給蘇的通知單,並載明常見處罰的態樣包括:「漏報借名開戶之存款」,所以蘇主張不不諳法律並不可採。
北高行說明,蘇震清就友人借款而安排金流的方式顯得多餘,又未於財產申報時詳細說明,認定蘇的說法存在疑問;至於民間賽鴿協會暫存資金的說法,也沒有證據可以證實。
況且正如監院所說,蘇震清擔任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多年,已多次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監院2016年也在蘇申報前寄出通知單,蘇不能說自己不知法令;北高行最後審酌監院對蘇裁罰400萬元未違反比例原則,判蘇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