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三級警戒禁實體課程 台東師卻揪學生到校脫罩唱歌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武漢肺炎疫情2021年三級警戒期間,全國各級學校禁止實體課程,未料,台東一名老師卻逕揪學生到學校脫口罩唱歌,被校方以違反校園防疫措施記申誡一次。該師不服,興訟抗罰,承審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源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武肺疫情三級警戒期間,教育部2021年5月18日公告各級學校停止到校上課,台東一所國小遂把實體畢業典禮改成線上,且未通知5年級學生參與,沒想到,該校一名五年級班級導師為了祝福畢業生,竟於同年6月17日要求學生返校拍攝影片。
校長及學校人員發現該師在未取得家長同意與行政流程完備的情況下,逕自決定主導全班師生到校拍攝影片,且脫下口罩說話或唱歌,違反校園防疫相關規定,決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核予申誡1次。
該師不服,興訟抗罰,承審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校園防疫措施的真正法源依據是武肺條例第7條規定,而該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學校是以「於防疫期間有違反校園防疫相關規定」為懲處事由,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該師申誡1次,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聲請釋憲的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武肺條例第7條為何是審理該案時,裁判上所應直接適用的法律,故認本件聲請案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的受理要件不符,裁定不受理。
但憲法法庭也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開了一扇門,直指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院釋字第216號解釋亦闡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因此,第三庭審理本案,不用受校園防疫相關法規命令規定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