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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警擊斃拒檢蛇行車乘客 無罪理由曝光

張姓警員追捕拒檢的蛇行轎車,開3槍擊中後座乘客身亡。(資料照)

張姓警員追捕拒檢的蛇行轎車,開3槍擊中後座乘客身亡。(資料照)

2023/07/25 16:0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3月,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張姓警員在追緝一台拒檢逃逸,且在馬路上蛇形等危險駕駛的賓士汽車時,從後方連開3槍,致後座的鍾姓乘客後腦中彈死亡,張員因此被告過失致死,一審新北地院判決張員無罪,並詳細說明無罪理由。

合議庭主要理由為,林男危險駕駛已對用路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屬合理使用,且已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

合議庭詳細指出,林男危險駕駛行為,已對用路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且他拒捕脫逃意志甚堅,並承受極大精神壓力,不能排除在情急下不惜衝撞前方用路人以擺脫警方追捕的可能性,而張員身為警員,當然可以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開槍射擊車輛以制止林男駕車脫逃並維護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

合議庭並認為,由彈孔位置及彈道勘察報告顯示,張員所開3槍均是向前、向下的角度,可見他射擊目標是輪胎,使其喪失動力,而不致再往前衝撞,危及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並未逾越必要程度。

合議庭認為,雖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造成折射使彈道偏向而有射中乘客的風險,但究竟是否會因此擊中被害人,並非張員在急迫情形下所能防免,且該車當時正在嘗試衝破車陣,後續路徑不明,張員又是在跑動中持槍射擊,已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以期避開駕駛或乘客,可認已善盡注意義務。

合議庭並認為,之所以會有上述風險產生,是林佑儒所致,理應自行承擔,不是由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安全而開槍制止的執法警員承擔此項注意義務,否則若林佑儒於駕車逃離途中,撞傷或輾壓來往路人或車輛,造成他人傷亡,社會大眾亦會指責人在現場的執法員警,持有警械卻未使用以即時制止,顯非公允。

本案發生在去年3月10日深夜10時許,29歲男子林佑儒無照駕車搭載兩男一女,行經中和中正路與錦和路口時,因未開大燈且懸掛從蝦皮購入的偽造車牌而被警方盯上。

員警開警報器攔停,駕駛拒檢逃離,從中正路開始以100公里時速,不斷蛇形、不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連闖12次紅燈,或進入單線車道仍維持高速等方式危險駕駛,甚至為了逃跑,還把將車大燈熄滅。

多名員警搭乘警車或騎警用機車展開圍捕,張員亦騎車沿途追趕,追到景平路383號時,賓士車被車陣阻擋,仍頻頻按喇叭逼迫前方車輛讓道,張員下車朝該車連開3槍,賓士車仍駕車鑽車縫、擦撞鄰車逃離現場。

後因林男發現朋友狀況危急在圓通路286巷停車,警方亦趕抵發覺鍾男頭部中彈,送醫不治死亡;死者家屬提告,檢方調查後依過失致死起訴,一審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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