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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頂樓愛撫口交鄰女 慘被妻子女兒撞見

游女與許女的丈夫在社區頂樓偷情,還被許女與女兒撞見,法官判游女應賠償40萬元。(示意圖)

游女與許女的丈夫在社區頂樓偷情,還被許女與女兒撞見,法官判游女應賠償40萬元。(示意圖)

2023/07/21 19:5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許姓女子與游姓女子是同社區鄰居,游女卻在去年2月間,與許女的丈夫兩度在社區頂樓,出現擁抱、愛撫、口交等偷情行為,其中一次還被許女及其女兒撞見,游女雖願意賠償60萬元和解,之後卻又反悔,許女怒提告訴索賠120萬元,台中地院認為,游女與許女的丈夫在公共場所不當交往行為,破壞許女婚姻,造成許女與女兒須面對異樣眼光,判游女應賠償40萬元。

判決書指出,許女主張,游女與她的丈夫,去年2月27日晚間9至10時,同年月25日傍晚6至7時,兩度在雙方居住的社區頂樓,有擁抱、接吻、親熱等行為,她與游女當時曾和解,條件是游女願意賠償60萬元,但游女卻食言而肥,她聲明游女應賠償60萬元的和解違約金,再加上破壞她婚姻的6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120萬元。

游女答辯說,簽立和解書之前,她已向許女表示沒有能力支付,許女也知道她不想履行和解契約,雖然她還是簽名,但此契約自始無效,這份契約是許女事先擬定,她因許女威脅如果不簽,將持續用各種方式騷擾她,使她及家人無法正常生活,才會在沒有逐條審閱、未完全明瞭和解書內容,受脅迫而簽名,且她很快就告訴許女,她沒錢可履行和解賠償。

法官認為,許女與游女簽署和解契約,雙方之後同意解除和解契約,因此,支付60萬元的和解違約金並無理由,至於游女與許女的丈夫在公共空間不當之交往行為,並曾遭許女及女兒撞見,導致許女對美滿婚姻期待破碎,許女與女兒須面對異樣眼光,游女應賠償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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