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帳戶並代領賺3萬 男子成詐欺共犯 判賠百萬關1年8個月
邱男被法官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8個月徒刑,也被判應賠償詐欺被害人100萬元的損失。(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邱姓男子,將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做為人頭帳戶使用並協助代領,賺取3萬元報酬,被警方查獲送法辦。邱男不僅被法官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8個月徒刑,也被判應賠償詐欺被害人100萬元的損失。
邱男於2022年4月間認識真實身分不詳的男子「阿展」,經阿展遊說,提供自身銀行帳戶供匯款轉帳使用,並依指示將金融帳戶內之款項領出交給他人,獲取3萬元報酬。
因邱男的銀行帳戶,被詐騙集團當做人頭帳戶使用,該詐騙集團以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的伎倆,致使詹姓被害人於2022年5月25日匯款100萬元至邱男的帳戶中,而損失100萬元。
邱男被警方查獲送法辦。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邱男當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應無支付高額報酬使用他人金融帳戶收款,再要求他人代為提領轉交之必要,且邱男依指示領取贓款及轉交贓款之行為,也淪為詐欺集團車手,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8個月徒刑。另,被害人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官也認於法有據,判邱男應支付被害人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