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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義涉弒母詐保案更二審判1年2月 第3度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今認為,王忠義一案更二審未說明清楚變更起訴事實、法條的理由,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第3度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資料照)

最高法院今認為,王忠義一案更二審未說明清楚變更起訴事實、法條的理由,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第3度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資料照)

2023/06/01 17:1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發生於9年前、有「最離奇殺父弒母疑案」之稱的南投縣男子王忠義,被控殺害父母親詐領保險金案,南投地院一審認定王忠義殺害母親,判處無期徒刑,被控殺父親方面無罪(先前已確定),其妻陳麗雅亦已無罪確定;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更一審逆轉認為王母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死,改判王無罪,更二審認定王未盡注意義務,變更起訴法條,改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今認為,更二審未說明清楚變更起訴事實、法條的理由,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第3度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將第一審的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變更為過失致死罪,理由是沒有證據顯示王忠義將母親壓制水中、或推入河水淹死,但王忠義有照顧七旬、患智能障礙等疾症老母親的義務,王忠義帶妻小與母親戲水抓蝦,臨時找地方上廁所,卻沒有委由妻子照顧母親,導致其母不慎失足落水溺斃,王男應有過失致死之責。

檢方上訴認為應是殺人罪,王男也上訴主張無罪。最高法院今評議後認為,修正前的過失致死罪不得上訴三審,駁回王男上訴。但就檢方上訴部分,則認為更二審不僅變更了起訴的殺人罪法條,也變更了起訴的犯罪事實認定。

最高院指出,更二審認為王男沒有殺害母親的積極行為,卻有起訴書未記載的未善盡注意義務的消極不作為,更二審未詳細釐清說明此關鍵癥結疑點,何以與起訴具有「基本事實同一性」與「犯罪構成要件共同性」,剖析論述不足,尚嫌速斷,難以服眾,有證據調查未盡、理由未備的違誤,故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進入更三審。

南投地檢署起訴指控,王忠義於2014年5月30日傍晚把生病住院、肚子還插著引流管的父親王樹藤載走,31日王父於南投縣仁愛鄉互助村中原橋旁失蹤,隔年2月被發現時已成枯骨,王忠義宣稱他當時在車內小睡,醒來時父親已失蹤,檢方認定夫婦合謀殺父,持鈍器打死再推落溪中,再向信義鄉老人互助會申請理賠;殺父部分,南投地院一審、台中高分院二審皆認定證據不足,判王忠義夫妻無罪確定。

殺母方面則纏訟至今,檢方起訴指控,王忠義於2014年8月先為母親投保50萬元微型保險,保險公司拒保,他還寫信向主管機關陳情;同年10月5日傍晚,王忠義夫妻以抓蝦為名,把王母載到國姓鄉種瓜溪淹死,還捐出遺體節省殯葬費,再領取捐贈大體獎勵金5萬元。

保險公司發現王母投保後僅約1個半月就意外死亡,感覺怪異而向投檢詢問死因,檢方才發現王的父母於短短4個多月相繼死於非命,2015年3月27日警方約談王忠義,王隔月5日企圖搭機赴印尼,在桃園機場被警察攔截留置。

南投地院一審認定王忠義殺害母親,判無期徒刑,殺父判無罪,妻子獲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更一審皆判王忠義無罪,主要理由是王母的遺體解剖後,未顯示人為加工導致溺斃的外傷,王母右上背、臂部的肌肉出血,是橫紋肌斷裂所致,為單純溺水時垂死前掙扎所常見,並非外力造成,認為本件極可能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斃,判王男無罪。但兩審皆被最高院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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