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遭拒竟擄殺屏東通訊行女店長 嫌犯黃東明判無期定讞
最高法院駁回檢辯上訴,黃東明無期徒刑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男子黃東明前年4月因追求通訊行曾姓女店長不成,竟製造假車禍撞傷曾女,再將滿身傷昏迷的曾女擄至空屋綑綁4小時,任由她傷重而亡,屏東地院一審認為無永久隔離的必要,將他判處無期徒刑,檢方認為他手段殘忍,上訴要求改判死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年2月宣判仍維持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檢辯上訴,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56歲黃東明2021年2月前往屏東市一家通訊店繳電話費,對29歲曾姓女店員心生愛慕,多次藉故邀約被婉拒,曾女曾不堪騷擾而報警。
同年4月2日,黃向朋友借轎車,在車上預藏童軍繩、腳銬等工具,尾隨騎機車下班的曾女,在萬丹鄉1號橋從後方衝撞曾女機車後,將頭部受重創昏迷的曾女,載往空屋綑綁在樓梯扶手上,4個小時後曾女傷重死亡。
一審屏東地院認為,黃東明已56歲,無期徒刑須執行逾25年始得假釋,屆時已年逾8旬,再犯危險性明顯降低,尚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死者家屬與屏檢不服,上訴指出,曾女遭黃男開車猛力撞擊,致多處骨折及撕裂傷,又被拘禁空屋斷絕生機,在極度痛苦中流逝生命,黃男視人命為草芥,犯後又毫無悔悟,泯滅人性,要求改判死刑。
高雄高分院今年2月24日採視訊宣判,黃嫌因病住院,未在螢幕前現身聆判,審判長宣判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無違誤,量刑也妥適,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定讞。